文章来源:http://www.cna.com.tw/news/ahel/201804300150-1.aspx
(中央社記者王承中台北30日電)婦女團體今天針對行政院版「糾纏行為防制法」草案表示,草案設計被害人遭跟騷報案須經三個月調查程序,期間缺乏遏止跟騷辦法,主張警方應於受理報案後72小時內完成調查。
有鑒於現行「家庭暴力防治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法」及「社會秩序維護法」等,對一般跟蹤或騷擾等糾纏行為,難以適用或無實效。因此內政部擬具「糾纏行為防制法」草案,行政院院會於19日通過,送請立法院審議。
勵馨基金會、婦女新知基金會以及婦女救援基金會等婦團,上午在立法院召開「反跟蹤騷擾,我們期待法案能更好」記者會。
婦女救援基金會副執行長白智芳表示,依目前院版草案設計,被害人若遭跟騷報案,須經三個月的調查程序,期間缺乏有效辦法遏止加害人持續跟騷,且若有違法事實,也僅能對加害人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行政罰鍰,究竟能達到多少嚇阻效果,令人質疑。
她主張,警方應於受理報案後72小時內完成調查程序,若犯罪行為屬實,應有核發10日內禁制處分的權限,限制跟騷行為人在此期間不得繼續跟騷,同時協助被害人向法院聲請緊急防制令,法院應於24小時內核發或駁回,唯有透過警政與法院間緊密的銜接程序,才能對被害人提供即時有效的協助。
婦女新知基金會開拓部主任林秀怡表示,院版草案對於糾纏行為的定義太過限縮,跟蹤騷擾行為是否成立,取決行為人是否出於「對特定人之愛戀、喜好或怨恨」,構成要件過於抽象,使被害人與警方都不易舉證,妨礙警方立即針對跟騷行為作出反應。
她說,應將跟蹤騷擾定義放寬,不以愛戀、喜好或怨恨等三動機為限才能成立,應以行為本身加上被害人感受與生活影響加以修正補充,否則被跟蹤,被害人還要舉證對方是否是愛戀、喜好或怨恨。若擔心法條遭濫用,可在其中加上警察不介入的豁免條件,以及雙方救濟管道。
勵馨基金會總督導杜瑛秋表示,國內外實務發現,跟騷行為人有部分是因認知偏差或身心狀態不佳所導致,若僅透過行政罰、防制令或刑罰,均難防止再犯,應由法院衡酌,並裁定行為人接受相關身心輔導,或許較能達到矯正、防治再犯的實質意義。(編輯:趙蔚蘭) 1070430
關鍵字標籤:...
|